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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7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13號原 告 王進財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秀花間請求返還金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8,5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等
裁判日期:201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