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27號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被 告 黃奕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7,2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