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59號原 告 葉寶琴被 告 龍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金發被 告 魏幸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聲明請求確認之35萬股股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