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60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代 理 人 董明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12,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7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