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00號原 告 陳鼎楠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衍志律師即陳淑美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給付贈與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9,13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45,100元×面積26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0+房屋總現值169,300元=769,1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