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8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03號原 告 蔡嘉勇上列原告與被告嵩發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轉讓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3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趙 彬

裁判案由:給付轉讓金等
裁判日期:2016-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