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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8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32號原 告 周國樑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翠霞之繼承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3,90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昕韋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土地公告現值×權利範圍 ││ │ │(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01 │臺南市○○區○○段○○○○○號│12.39×21,300×1/1=263,907 │└──┴─────────────┴─────────────────┘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6-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