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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9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47號原 告 蔡士賢

蔡秀綾蔡文心被 告 蔡文惠兼 法 定代 理 人 丁美玉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確認原告就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上未保存登記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0000000000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有事實上處分權存在;查系爭房屋並無稅籍資料(見本院卷第37頁),而原告陳報系爭房屋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見本院卷第41頁);至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則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屋出租他人所收取之租金,分別給付給原告3人,每人各31萬86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5萬5,800元【計算式:30萬元+31萬8,600元×3人=125萬5,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裁判日期:2017-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