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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9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60號原 告 吳禹寰訴訟代理人 謝宏仁被 告 黃祥洺訴訟代理人 王冠霖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所有之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因通行鄰○○○區○○段357地號土地,所增加之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孟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6-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