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65號原 告 聞心廣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頂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顧問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