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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9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83號原 告 鉅榮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鴻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099,41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7,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債務等
裁判日期:2016-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