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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9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88號原 告 陳唯紅上列原告與被告百亭企業有限公司、陳少白、陳少明、陳余心間請求償還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1,110元(計算式:218,333元+72,777元=291,1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裁判案由:請求償還費用等
裁判日期:2017-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