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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9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32號原 告 王順輝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晉豪間代位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陳報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回復土地原狀之面積(在地政機關測量前,暫以約略面積估算),並據以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請求回復土地原狀之面積乘以最新土地公告現值為計算標準),並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裁判日期:2016-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