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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9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33號原 告 王林淑惠被 告 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裕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主張兩造間之系爭契約不存在所受不用支付照護費用之利益,而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81,8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裁判日期:2016-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