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親字第11號原 告 蔡騏家法定代理人 徐雅晴被 告 許勝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2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105年2月25日送達臺南市○○區○○街0段00巷0弄00號,有送達證書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