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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4號上 訴 人 林明分

林文明林金春林老鵬林忠和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林道等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44號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裁判日期:201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