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7號聲請人即原 告 林籃樹蘭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吳昆達律師楊雨錚律師相對人即被 告 林玉麟
林文銀林文象林文勝林丁南林清泉林金貴林進福林世雄林世意林永喜被 告 中華民國 管理者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吳信璋
林秀娟李政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續行訴訟。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前因兩均逾期未繳納鑑定費用,經鈞院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於106年1月8日視為合意停止,聲請人已依依鑑定機關尚承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之報價繳納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之鑑定費用新台幣5萬元,爰請求續行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之1條定有明文。經查:前經前經本院指定尚承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為鑑定機關,並命原告預納鑑定費新臺幣(下同)65000元,惟原告已於105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陳稱不願繳納,本院乃以105年12月13日南院崑民麗105年度訴字第147號函通知其他被告於文到七日內預納,其均已合法收受上開通知,惟均逾期未預納,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於106年1月8日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三、本件因鑑定範圍僅限於土地,鑑定機關誤估鑑定費用65,000元,業經更正為50,000元,有本院電話紀錄可稽,聲請人業已如數繳納,並提出收據為憑,聲請人聲請續行訴訟,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