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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5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39號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訴訟代理人 白景竹

蔡宜璋被 告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法定代理人 洪得洋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律師

參 加 人 偉銓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瑞文訴訟代理人 徐瑞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質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裁判日期:2017-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