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5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許華芬
廖大淵許秀香上三人共同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創意空間華廈管理委員會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劉和杰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連久慧
李金盆關玉山方虹霞李淑蓉魏漢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已明訂。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7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訴裁判費,有卷附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