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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5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62號上 訴 人 陳美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應秀鳳等人間請求容忍設置電線桿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2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裁判日期:2019-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