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0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秀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進財間因請求返還金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