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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7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31號原 告 童茂金上原告與被告林彩華等3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原告與被告林彩華等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業經臺南市政府移送本院審理,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以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附繕本3份)補正下列事項,提出於本院,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即原告及被告之姓名、住所。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記載與本件終止租約爭議有關之內容及原告提起本件請求之依據,如係請求補償金,並應詳細敘明請求金額及計算依據、計算明細。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內容。

(四)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訊問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16-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