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4號原 告 劉國英
劉國蘭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王盛鐸律師陳佩琪律師被 告 鄉城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曉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月20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