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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77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774號原 告 陳文被 告 余景登律師即黃百宏之遺產管理人

黃進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余景登律師即黃百宏之遺產管理人(下稱余景登律師即黃百宏之遺產管理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黃百宏(原名:黃進祺)曾於民國103年8月18日前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下合稱系爭支票)交付原告,黃百宏於103年8月18日將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應有部分3分之1贈與被告黃進源(下逕稱其姓名),並於103年8月27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黃百宏已於104年12月28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繼字第685號裁定選任余景登律師為黃百宏之遺產管理人。黃百宏與黃進源間前揭贈與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已害及原告之票據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黃進源與黃百宏間前揭贈與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請求黃進源塗銷前揭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並聲明:㈠黃進源與黃百宏間就系爭房地應有部分3分之1於103年8月18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於103年8月27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㈡黃進源應將前項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部分:㈠余景登律師即黃百宏之遺產管理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據其提出之書狀所為之聲明及陳述如下:原告主張之事實均發生於伊受選任為黃百宏之遺產管理人前,伊不知該事件之存在等語。

㈡黃進源則以:訴外人黃明得(即黃進源、黃百宏之父)曾以

系爭房地向訴外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城銀行)貸款供黃百宏使用,黃明得過世後,系爭房地由黃進源、黃百宏及訴外人黃進南共同繼承,應有部分各為3分之1。

因黃百宏無力清償京城銀行剩餘之新臺幣(下同)250萬元貸款債務,黃百宏、黃進南分別將其等就系爭房地之應有部分以贈與為名義移轉所有權登記予黃進源,由黃進源向訴外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380萬元,並以貸款所得其中250萬元清償京城銀行之貸款,剩餘之130萬元則交由黃百宏用以清償票據債務等語,資為抗辯。

㈢均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兩造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曉諭闡明後,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㈠不爭執事項:

⒈系爭房地原為黃進源、黃百宏及黃進南所共有,其等就系爭

房地之應有部分各為3分之1。黃進源、黃百宏及黃進南為兄弟關係。(訴字卷第20至40頁)⒉黃百宏曾簽發系爭支票,票面金額合計為754萬2,000元,其

中部分已到期之支票已因存款不足遭退票。(補字卷第9至34頁)⒊黃百宏、黃進南於103年8月27日分別將系爭房地應有部分3

分之1移轉所有權登記予黃進源(原因發生日期:103年8月18日、登記原因:贈與);系爭房地現為黃進源單獨所有。

(訴字卷第20至52頁)⒋黃百宏於104年12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經原

告向本院聲請為黃百宏選任余景登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案號:105年度司繼字第685號)。(補字卷第10至11頁)⒌黃百宏於103年度名下財產有1部83年出廠之汽車、2筆投資

,財產總額為60萬5,000元。(訴字卷第11至14頁)㈡爭執事項:

⒈原告於103年8月18日是否為黃百宏之債權人?⒉黃百宏與黃進源於103年8月18日就系爭房地應有部分3分之1

所為贈與行為,是否係虛偽意思表示而隱藏買賣行為?⒊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黃進源與

黃百宏間就系爭房地應有部分3分之1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請求黃進源將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是否有據?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以其債權於債務人為詐害行為時,業已存在者為限,若債務人為詐害行為時,其債權尚未發生,自不許其時尚非債權人之人,於嗣後取得債權時,溯及的行使撤銷權(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609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按對於債務人所為之無償或有償行為,提起撤銷之訴之債權人,必以其債權存在為先決條件,如其債權根本不存在,即無民法第244條之撤銷訴權可言(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5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起訴時固主張其持有系爭支票而為黃百宏之債權人,其

就黃百宏與黃進源間之贈與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有撤銷訴權云云。惟查,依證人陳學壯於本院具結證稱:黃百宏生前簽發系爭支票給其,其目前仍為系爭支票之執票人,其未將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讓與原告,係因家庭因素未以自己名義起訴,而拜託原告幫忙起訴等語(見訴字卷第104頁正、背面)。原告復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自承:證人陳學壯上開證述屬實,原告個人對於黃百宏無任何債權等語(見訴字卷第105頁),足見原告並非黃百宏之債權人,揆諸前揭法條及最高法院判例、判決意旨,原告自無民法第244條之撤銷訴權。基此,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黃進源與黃百宏間就系爭房地應有部分3分之1之贈與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請求黃進源塗銷前揭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非黃百宏之債權人,原告對於黃進源與黃百宏就系爭房地應有部分3分之1之贈與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無撤銷訴權。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黃進源與黃百宏間就系爭房地應有部分3分之1之贈與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請求黃進源塗銷前揭所有權移轉登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意萱┌───────────────────────────────────────┐│附表一: │├─┬─────┬───────┬───────┬─────┬─────┬───┤│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證據出││號│ │ │ │(新臺幣)│ │處(補││ │ │ │ │ │ │字卷)│├─┼─────┼───────┼───────┼─────┼─────┼───┤│1 │黃百宏 │臺南第三信用合│104年12月31日 │300,000元 │AA0000000 │第16頁││ │ │作社 │ │ │ │ │├─┼─────┼───────┼───────┼─────┼─────┼───┤│2 │黃百宏 │臺南第三信用合│104年12月31日 │180,000元 │AA0000000 │第16頁││ │ │作社 │ │ │ │ │├─┼─────┼───────┼───────┼─────┼─────┼───┤│3 │明得木業企│彰化商業銀行台│104年12月31日 │100,000元 │JN0000000 │第17頁││ │業社 │南分行 │ │ │ │ ││ │黃百宏 │ │ │ │ │ │├─┼─────┼───────┼───────┼─────┼─────┼───┤│4 │黃百宏 │臺南第三信用合│105年2月15日 │32,000元 │AA0000000 │第34頁││ │ │作社 │ │ │ │ │├─┼─────┼───────┼───────┼─────┼─────┼───┤│5 │明得木業企│彰化商業銀行台│106年2月28日 │180,000元 │KN0000000 │第21頁││ │業社 │南分行 │ │ │ │ ││ │黃百宏 │ │ │ │ │ │├─┼─────┼───────┼───────┼─────┼─────┼───┤│6 │黃百宏 │高雄銀行台南分│106年3月31日 │200,000元 │BNA0000000│第15頁││ │ │行 │ │ │ │ │├─┼─────┼───────┼───────┼─────┼─────┼───┤│7 │黃百宏 │高雄銀行台南分│106年3月31日 │180,000元 │BNA0000000│第17頁││ │ │行 │ │ │ │ │├─┼─────┼───────┼───────┼─────┼─────┼───┤│8 │黃百宏 │高雄銀行台南分│106年3月31日 │120,000元 │BNA0000000│第20頁││ │ │行 │ │ │ │ │├─┼─────┼───────┼───────┼─────┼─────┼───┤│9 │黃百宏 │高雄銀行台南分│106年3月31日 │170,000元 │BNA0000000│第21頁││ │ │行 │ │ │ │ │├─┼─────┼───────┼───────┼─────┼─────┼───┤│10│明得木業企│彰化商業銀行台│106年3月31日 │180,000元 │KN0000000 │第22頁││ │業社 │南分行 │ │ │ │ ││ │黃百宏 │ │ │ │ │ │├─┼─────┼───────┼───────┼─────┼─────┼───┤│11│明得木業企│彰化商業銀行台│106年3月31日 │180,000元 │KN0000000 │第22頁││ │業社 │南分行 │ │ │ │ ││ │黃百宏 │ │ │ │ │ │├─┼─────┼───────┼───────┼─────┼─────┼───┤│12│黃百宏 │高雄銀行台南分│106年4月30日 │230,000元 │BNA0000000│第20頁││ │ │行 │ │ │ │ │├─┼─────┼───────┼───────┼─────┼─────┼───┤│13│明得木業企│彰化商業銀行台│106年4月30日 │100,000元 │GN0000000 │第23頁││ │業社 │南分行 │ │ │ │ ││ │黃百宏 │ │ │ │ │ │├─┼─────┼───────┼───────┼─────┼─────┼───┤│14│明得木業企│彰化商業銀行台│106年4月30日 │150,000元 │GN0000000 │第24頁││ │業社 │南分行 │ │ │ │ ││ │黃百宏 │ │ │ │ │ │├─┼─────┼───────┼───────┼─────┼─────┼───┤│15│黃百宏 │臺南第三信用合│106年4月30日 │180,000元 │AA0000000 │第34頁││ │ │作社 │ │ │ │ │├─┼─────┼───────┼───────┼─────┼─────┼───┤│16│明得木業企│彰化商業銀行台│106年5月31日 │180,000元 │GN0000000 │第23頁││ │業社 │南分行 │ │ │ │ ││ │黃百宏 │ │ │ │ │ │├─┼─────┼───────┼───────┼─────┼─────┼───┤│17│明得木業企│彰化商業銀行台│106年5月31日 │150,000元 │GN0000000 │第24頁││ │業社 │南分行 │ │ │ │ ││ │黃百宏 │ │ │ │ │ │├─┼─────┼───────┼───────┼─────┼─────┼───┤│18│明得木業企│彰化商業銀行台│106年5月31日 │150,000元 │GN0000000 │第26頁││ │業社 │南分行 │ │ │ │ ││ │黃百宏 │ │ │ │ │ │├─┼─────┼───────┼───────┼─────┼─────┼───┤│19│明得木業企│彰化商業銀行台│105年6月27日 │170,000元 │GN0000000 │第25頁││ │業社 │南分行 │ │ │ │ ││ │黃百宏 │ │ │ │ │ │├─┼─────┼───────┼───────┼─────┼─────┼───┤│20│明得木業企│彰化商業銀行台│106年6月30日 │120,000元 │GN0000000 │第25頁││ │業社 │南分行 │ │ │ │ ││ │黃百宏 │ │ │ │ │ │├─┼─────┼───────┼───────┼─────┼─────┼───┤│21│明得木業企│彰化商業銀行台│106年6月30日 │150,000元 │GN0000000 │第26頁││ │業社 │南分行 │ │ │ │ ││ │黃百宏 │ │ │ │ │ │├─┼─────┼───────┼───────┼─────┼─────┼───┤│22│明得木業企│彰化商業銀行台│106年6月30日 │200,000元 │GN0000000 │第27頁││ │業社 │南分行 │ │ │ │ ││ │黃百宏 │ │ │ │ │ │├─┼─────┼───────┼───────┼─────┼─────┼───┤│23│明得木業企│彰化商業銀行台│106年7月27日 │180,000元 │GN0000000 │第29頁││ │業社 │南分行 │ │ │ │ ││ │黃百宏 │ │ │ │ │ │├─┼─────┼───────┼───────┼─────┼─────┼───┤│24│明得木業企│彰化商業銀行台│106年7月31日 │180,000元 │GN0000000 │第27頁││ │業社 │南分行 │ │ │ │ ││ │黃百宏 │ │ │ │ │ │├─┼─────┼───────┼───────┼─────┼─────┼───┤│25│明得木業企│彰化商業銀行台│106年7月31日 │150,000元 │GN0000000 │第28頁││ │業社 │南分行 │ │ │ │ ││ │黃百宏 │ │ │ │ │ │├─┼─────┼───────┼───────┼─────┼─────┼───┤│26│明得木業企│彰化商業銀行台│106年7月31日 │120,000元 │GN0000000 │第28頁││ │業社 │南分行 │ │ │ │ ││ │黃百宏 │ │ │ │ │ │├─┼─────┼───────┼───────┼─────┼─────┼───┤│27│黃百宏 │高雄銀行台南分│106年8月27日 │200,000元 │BNA0000000│第15頁││ │ │行 │ │ │ │ │├─┼─────┼───────┼───────┼─────┼─────┼───┤│28│黃百宏 │高雄銀行台南分│106年8月31日 │200,000元 │BNA0000000│第19頁││ │ │行 │ │ │ │ │├─┼─────┼───────┼───────┼─────┼─────┼───┤│29│明得木業企│彰化商業銀行台│106年8月31日 │180,000元 │GN0000000 │第29頁││ │業社 │南分行 │ │ │ │ ││ │黃百宏 │ │ │ │ │ │├─┼─────┼───────┼───────┼─────┼─────┼───┤│30│明得木業企│彰化商業銀行台│106年8月31日 │150,000元 │GN0000000 │第30頁││ │業社 │南分行 │ │ │ │ ││ │黃百宏 │ │ │ │ │ │├─┼─────┼───────┼───────┼─────┼─────┼───┤│31│明得木業企│彰化商業銀行台│106年8月31日 │160,000元 │GN0000000 │第30頁││ │業社 │南分行 │ │ │ │ ││ │黃百宏 │ │ │ │ │ │├─┼─────┼───────┼───────┼─────┼─────┼───┤│32│明得木業企│彰化商業銀行台│106年8月31日 │180,000元 │GN0000000 │第30頁││ │業社 │南分行 │ │ │ │ ││ │黃百宏 │ │ │ │ │ │├─┼─────┼───────┼───────┼─────┼─────┼───┤│33│明得木業企│彰化商業銀行台│106年8月31日 │200,000元 │GN0000000 │第31頁││ │業社 │南分行 │ │ │ │ ││ │黃百宏 │ │ │ │ │ │├─┼─────┼───────┼───────┼─────┼─────┼───┤│34│明得木業企│彰化商業銀行台│106年8月31日 │200,000元 │JN0000000 │第33頁││ │業社 │南分行 │ │ │ │ ││ │黃百宏 │ │ │ │ │ │├─┼─────┼───────┼───────┼─────┼─────┼───┤│35│黃百宏 │高雄銀行台南分│106年9月30日 │200,000元 │BNA0000000│第19頁││ │ │行 │ │ │ │ │├─┼─────┼───────┼───────┼─────┼─────┼───┤│36│明得木業企│彰化商業銀行台│106年9月30日 │180,000元 │GN0000000 │第31頁││ │業社 │南分行 │ │ │ │ ││ │黃百宏 │ │ │ │ │ │├─┼─────┼───────┼───────┼─────┼─────┼───┤│37│明得木業企│彰化商業銀行台│106年9月30日 │140,000元 │GN0000000 │第31頁││ │業社 │南分行 │ │ │ │ ││ │黃百宏 │ │ │ │ │ │├─┼─────┼───────┼───────┼─────┼─────┼───┤│38│明得木業企│彰化商業銀行台│106年9月30日 │160,000元 │GN0000000 │第32頁││ │業社 │南分行 │ │ │ │ ││ │黃百宏 │ │ │ │ │ │├─┼─────┼───────┼───────┼─────┼─────┼───┤│39│明得木業企│彰化商業銀行台│106年9月30日 │150,000元 │GN0000000 │第32頁││ │業社 │南分行 │ │ │ │ ││ │黃百宏 │ │ │ │ │ │├─┼─────┼───────┼───────┼─────┼─────┼───┤│40│明得木業企│彰化商業銀行台│106年9月30日 │140,000元 │GN0000000 │第33頁││ │業社 │南分行 │ │ │ │ ││ │黃百宏 │ │ │ │ │ │├─┼─────┼───────┼───────┼─────┼─────┼───┤│41│明得木業企│彰化商業銀行台│106年9月30日 │170,000元 │GN0000000 │第33頁││ │業社 │南分行 │ │ │ │ ││ │黃百宏 │ │ │ │ │ │├─┼─────┼───────┼───────┼─────┼─────┼───┤│42│黃百宏 │高雄銀行台南分│106年10月31日 │200,000元 │BNA0000000│第18頁││ │ │行 │ │ │ │ │├─┼─────┼───────┼───────┼─────┼─────┼───┤│43│明得木業企│彰化商業銀行台│106年10月31日 │130,000元 │GN0000000 │第32頁││ │業社 │南分行 │ │ │ │ ││ │黃百宏 │ │ │ │ │ │├─┼─────┼───────┼───────┼─────┼─────┼───┤│44│明得木業企│彰化商業銀行台│106年10月31日 │170,000元 │GN0000000 │第34頁││ │業社 │南分行 │ │ │ │ ││ │黃百宏 │ │ │ │ │ │├─┼─────┼───────┼───────┼─────┼─────┼───┤│45│黃百宏 │高雄銀行台南分│106年11月30日 │200,000元 │BNA0000000│第18頁││ │ │行 │ │ │ │ │├─┼─────┼───────┼───────┼─────┼─────┼───┤│合│ │ │ │7,542,000 │ │ ││計│ │ │ │元 │ │ │└─┴─────┴───────┴───────┴─────┴─────┴───┘附表二:

┌───────────────────────────────┐│一、土地部分: │├─┬────────────────────────┬────┤│編│ 土 地 坐 落 │權利範圍││號├───┬────┬───┬──┬──┬─────┤ ││ │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地目│面積(㎡)│ │├─┼───┼────┼───┼──┼──┼─────┼────┤│1 │臺南市○ ○○區 ○○○段│350 │ 建 │ 49.54 │全部 │├─┼───┼────┼───┼──┼──┼─────┼────┤│2 │臺南市○ ○○區 ○○○段│351 │ 建 │ 25.20 │全部 │├─┴───┴────┴───┴──┴──┴─────┴────┤│二、建物部分: │├─┬───┬──────┬───┬────────┬─────┤│編│ │ │建築式│ 建 物 │ 權利範圍 ││ │ 建號 │ 基地坐落 │樣主要├────────┤ ││號│ │------------│建築材│ 樓層面積 │ ││ │ │ 門牌號碼 │料及房│ (平方公尺) │ ││ │ │ │屋層數│ │ │├─┼───┼──────┼───┼────────┼─────┤│1 │臺南市│臺南市安平區│3層樓 │1層:31.10 │ 全部 ││ ○○○區○○○段350地 │房、鋼│2層:31.10 │ ││ │石門段│號土地 │筋混凝│3層:20.62 │ ││ │127建 │------------│土造 │合計:82.82 │ ││ │號 │臺南市安平區│ │ │ ││ │ │平生路46號 │ │ │ │└─┴───┴──────┴───┴────────┴─────┘

裁判日期:2017-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