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18號原 告 賺錢A計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被 告 李元耀
林珠圓王李麗雲周俊璋戴美玲李林深沈淑華楊美珠潘南成李志恆吳宗文柯貞惠黃鎮南黃榮章吳燕琴李秀花郭秋月蔡俊仁李元中洪翠玲陳彬田顏嶽嶂劉秀瓊宋瓊鑾江秀麗陳雪嬌賴建銘黃美鳳李美珠毛龍村童世和倪國俊陳玲玉李思寧邱英哲蔡欣樺洪麗琴林玉英陳桂英吳明芳葉志能葉志峰吳宜蓉郭文英王秋金林淑鈴杜宇純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宋燕劉秀文楊文元黃振明張丁貴張安撳蘇淑宜尚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蔡月雲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謝素香羅美美林秀霞陳碧娟林凰珠劉孟庭江王梨仔林峰慶林蔡水金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翁芳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亦有明文。而法定代理權之存在,乃訴訟成立要件,法院應依職權調查,當事人對於法定代理權存否有爭執,應由主張有法定代理權之一造負舉證之責。復按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賺錢A 計劃公寓大廈規約第6 條第1 項、第8 條第1至3 款規定:「管理委員會委員人數為處理區分所有關係所生事務,本公寓大廈由區分所有權人互選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管理委員互選之」、「委員應以下列方式選任:委員名額按分區分配名額,採分層方式推舉產生。」、「委員之任期,自每年5 月1 日起,為期1 年,連選得連任。」,此有賺錢A 計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提出之賺錢A 計劃規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5 頁反面、第13
6 頁),是依上開規約規定,賺錢A 計劃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應每年由該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互選,再由管理委員中互選出主任委員,甚為明確。然查,賺錢A 計劃公寓大廈於民國89年5 月27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改選第2 屆管理委員及互選主任委員後,迄今即未再向臺南市政府陳報改選備查資料等情,此有臺南市政府106 年3 月1 日府工使一字第00000000 00 號回函暨所附86年成立資料、89年改選備查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5至213 頁)。且查,經本院通知原告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之臺南市政府核准備查函(見本院卷第84頁),原告僅提出臺南市政府105 年11月22日府工使一字第1051203893號函文表示「不慎遺失大樓改選報備文件」等語(見本院卷第88頁)。基上,堪認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其業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及賺錢A 計劃公寓大廈規約每年由該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互選管理委員,再由管理委員中互選出主任委員,故高安平空言主張其為原告目前之合法主任委員云云,自非有理,從而,其主張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而提起本件訴訟自係欠缺合法之法定代理權,揆諸首揭規定,應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不合法,當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附具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同時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