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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8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20號上 訴 人 長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榮興

一、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聞心廣間請求給付顧問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不備。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0元,原審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之判決後,上訴人於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廢棄,惟其對於原告敗訴部分應無上訴利益,爰僅按上訴人敗訴部分即550,000元予以核定上訴利益,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裁判案由:給付顧問費等
裁判日期:2017-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