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25號原 告 吳世章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益通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然按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0,000元定訴訟標的價額。至原告另請求被告應向臺南市政府辦理原告之董事暨董事長解任登記部分,其經濟上目的並未超過前述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請求,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14,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