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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8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25號原 告 吳世章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律師被 告 益通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玉榮訴訟代理人 游素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0六年度訴字第一四二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定代理權之存在,乃訴訟成立要件之一,法院應依職權予以調查。

二、查本件兩造關於謝玉榮是否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得否代表被告為訴訟行為,既存有爭議,法院就此爭議,自應先予調查,如已另案提起訴訟,於他案訴訟終結前,非不得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而謝玉榮就其與被告間監察人委任關係是否存在,既已向本院另訴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106年度訴字第142號),此業經本院查詢案件繫屬紀錄並影印該案起訴狀附卷核閱無訛,則謝玉榮是否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自有疑義,如謝玉榮並無法定代理權,則其所為之訴訟行為自難謂為合法,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42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裁判日期:2017-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