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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8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74號原 告 曾瑛琦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投資報酬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已據繳納裁判費50,500元。原告嗣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具狀追加請求,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扣除前已繳納50,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37,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報酬
裁判日期:2017-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