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14號反 訴 原告即 被 告 郭秋萍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律師
黃郁婷律師許程筑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宋和春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業據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21萬7,075元【計算式:20萬2,075元(反訴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之金額)+3萬4,000元(反訴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遷出、返還建物之課稅現值)+998萬1,000元(反訴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返還土地之公告現值,詳如附表所示,反訴原告以公告地價予以核計,容有錯誤)=1,021萬7,0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1,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附表】┌──┬───────┬────┬─────┬──────┐│編號│地段、地號 │面 積│公告現值 │價 額│├──┼───────┼────┼─────┼──────┤│ 1 │臺南市北門區溪│1,232平 │500元/平方│61萬6,000元 ││ │底寮段二重港小│方公尺 │公尺 │ ││ │段207地號 │ │ │ │├──┼───────┼────┼─────┼──────┤│ 2 │臺南市北門區溪│7,209平 │500元/平方│360萬4,500元││ │底寮段三寮灣小│方公尺 │公尺 │ ││ │段356-51地號 │ │ │ │├──┼───────┼────┼─────┼──────┤│ 3 │臺南市北門區溪│11,521平│500元/平方│576萬500元 ││ │底寮段三寮灣小│方公尺 │公尺 │ ││ │段356-25地號 │ │ │ │├──┴───────┴────┴─────┴──────┤│合計 998萬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