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7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嵩發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從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仟羽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轉讓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