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89號原 告 黃建雄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文淑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冠龍律師被 告 益通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世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訴訟標的價額。至原告另請求被告應向臺南市政府辦理原告之董事解任變更登記部分,其經濟上目的並未超過前述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請求,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之3,000元,尚欠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曾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