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56號原 告 蔡秀華
一、原告本件請求返還補助款事件,於本院審理中追加請求命被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台南分署為回復其名譽之適當處分,於報紙登載道歉啟事,此追加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原告應就此追加部分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上開追加部分之請求。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