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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2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14號原 告 曾宇庭上列原告與被告姚昱如、陳偉浩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金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5,400元,應徵裁判費12,68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2,1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裁判案由:給付損害賠償金
裁判日期:2016-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