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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2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4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福成

李明星吳瑾綺張秀菊邱嘉進陳銘得陳俊昌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士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249號確認使用借貸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1,453元(即圍牆面積*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裁判日期:2017-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