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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2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50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王慧鈞被 告 曾暐斌

邱金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晨芳┌───────────────────────────────┐│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權利範圍 ││ │ │ │├──┼────────────────────┼───────┤│ 1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1,665/100,000 │├──┼────────────────────┼───────┤│ 2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305/100,000 │├──┼────────────────────┼───────┤│ 3 │臺南市○○區○○段○○○○○○號 │1/1 │├──┼────────┬───────────┼───────┤│編號│ 建 物 建 號 │ 建 物 門 牌 │權利範圍 │├──┼────────┬───────────┼───────┤│ 4 │臺南市安南區溪頂│臺南市○○區○○街○○號│1/1 ││ │段2308建號 │ │ │├──┼────────┼───────────┼───────┤│ 5 │臺南市安南區溪頂│臺南市○○區○○街19之│2,583/100,000 ││ │段2287建號 │1 號底1 層號 │ │└──┴────────┴───────────┴───────┘

裁判日期:2017-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