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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3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2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北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條輝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素真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20號請求讓與徵收補償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12,8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1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裁判日期:2017-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