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33號原 告 劉子菱即全球不動產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歐明東
徐建光律師複 代理人 陳琪苗律師原 告 謝月津訴訟代理人 陳順發被 告 蔡佳臻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吳昆達律師楊雨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