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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3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5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府城新象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榮立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 邱珮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代墊款
裁判日期:2018-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