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5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府城新象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榮立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 邱珮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