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9號上訴人即原 告 陳重光以上上訴人與陳瑞璋、陳俞吟、陳姿吟因105年度訴字第139號確認限制通行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94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0,1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