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3號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被 告 林德義被 告 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12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