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57號原 告 黃琦琇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複代理人 陳宗賢律師被 告 立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辰雄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就原告黃琦琇訴請被告立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交付帳冊部分,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法院得命分別辯論。但該數項標的或其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04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黃琦琇、洪玉清以一訴就不同之訴訟標的,依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立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應交付監察人即原告黃琦琇附表一所示資料供原告黃琦琇查閱。另依民國102年2月18日被告公司臨時股東會決議,請求㈠被告陳辰雄、陳良政應與原告洪玉清就被告公司自100年9月1日起至102年5月31日止之盈虧及銀行存摺進行清算。㈡被告陳辰雄、陳良政應給付原告洪玉清新臺幣若干元,為一同提起本件訴訟。經查,本件原告黃琦琇依公司法第218條規定,請求被告公司交付附表所示資料供原告黃琦琇查閱所牽涉之攻擊防禦方法,與原告洪玉清依被告公司臨時股東會決議請求被告陳良政、陳辰雄為計算,並依計算報告之結果為給付,二者間並無牽連關係,本院爰命其分別辯論,並就原告黃琦琇請求被告公司交付附表所示資料查閱部分,先行言詞辯論判決,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為:「被告公司應交付原告有關被告公司自民國100年9月1日起至102年5月30日止之所有會計帳冊、憑證、傳票、存摺(詳如附表一所示)、合約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其他財務表供原告查閱。」,嗣於審理期間變更、追加聲明為:「㈠被告公司應交付原告有關被告公司自100年9月1日起至102年5月31日止之所有會計帳冊、憑證、傳票、存摺(詳如附表一所示)、合約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其他財務表供原告查閱。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就原告上開變更、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言詞辯,揆諸前揭規定意旨,原告所為上開追加均應准許。
二、本件原告黃琦琇起訴主張:㈠緣被告公司之股東及持股分別為:⑴黃氏家族:洪玉清(
1850股)及黃杏娟(650股)⑵陳氏家族:陳辰雄(1400股)及陳良政(1100股),兩家族分持被告公司百分之50股權。於102年2月18日,被告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由訴外人黃俊仁代表黃氏家族以550萬元向陳辰雄及陳良政承購所持有之被告公司股份,並約定於102年5月31日付清該筆款項。
㈡原告黃琦琇為被告公司監察人,依公司法第218條、最高法
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03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116號判決,得隨時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本次股權變動係由兩家族分別持有改為單一家族持有,讓出全部股權之一方卻仍掌管公司管理營運,被告公司因前述臨時股東會決議,股權有巨大變動之情形,對於被告公司之營運有極大之影響,是原告黃琦琇本於被告公司監察人之職務,認在被告公司股東間股權轉讓前,有釐清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之必要。又被告公司除以公司名義所開立之帳戶外,由被告陳辰雄所開立之辰豐鐵工廠聯邦銀行開元分行及第一銀行台南分行帳戶,據訴外人吳添寶於另案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19號案件證稱上開2個帳戶雖係以辰豐鐵工廠名義所開設,惟均是被告公司在使用及保管等語,且陳辰雄於105年6月30日向洪玉清提出之「立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交接清冊」,將辰豐鐵工廠所有之聯邦銀行及第一銀行列入,足證上開帳戶屬於被告公司。依法被告公司應將相關會計帳冊、憑證、傳票、存摺、合約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其他財務報表等交付原告黃琦琇。
㈢於鈞院103年度訴字第687號事件,係以被告陳辰雄、訴外人
吳添寶為被告,請求交付帳冊,而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訴請交付欲查核簿冊文件之對象,應向該簿冊之所有人即被告公司提出,是本件改以立山公司為被告,當事人並非同一,自無一事不再理訴訟法則之適用。
㈣並聲明:
1.被告公司應交付原告黃琦琇有關立山公司自100年9月1日起至102年5月31日止之所有會計帳冊、憑證、傳票、存摺(詳如附表一所示)、合約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其他財務表供原告查閱。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㈠被告公司於101年5月20日因地下室淹水,故置放於該處之10
1年5月份以前之被告公司帳冊等資料因泡水業已毀損丟棄,訴外人黃俊仁曾以帳冊毀損丟棄為由,對陳辰雄及訴外人吳添保寶提出湮滅證據罪告發,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09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對陳辰雄、吳添寶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亦經鈞院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1075號判決敗訴,現上訴於二審。
㈡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僅賦予監查人有調查公司業務及
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及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之權利,然並無請求交付帳冊之權。對於提出帳冊供查閱,被告公司沒有意見,惟提出和交付在法律上是不同義務,交付會產生移轉占有之法律效果,牽涉到占有使用及危險負擔,依前開規定,被告公司僅有提出帳冊供原告黃琦琇查閱之義務,並沒有交付帳冊予原告之義務。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03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116號判決之原審主文均係將帳冊置放於公司,由監察人來查閱,非以移轉占有方式全部交由監察人帶走查閱,故原告黃琦琇請求被告公司交付帳冊文件,並無理由。
㈢並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3.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被告公司於本案繫屬本院時,股東及持股分別為:原告洪玉
清1850股及訴外人黃杏娟650股、被告陳辰雄1400股及陳良政1100股,原告洪玉清及黃杏娟共持股百分之50,被告陳辰雄及陳良政共持股百分之50,原告黃琦琇為立山公司之監察人。
㈡訴外人吳添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9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29號準備程序中證述:「因為在聯邦銀行及第一銀行的錢都是屬立山公司的錢,聯邦銀行及第一銀行的帳戶都是立山公司的帳戶」等語。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公司因102年2月18日臨時股東會決議,股
權發生變動,為釐清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必要,而請求被告公司交付附表所示資料表供原告黃琦琇查閱等情,為被告公司否認,並抗辯稱公司法僅賦予監察人有查核簿冊文件,並無請求交付帳冊之權等語。
㈡按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係規定「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
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又依經濟部65年11月20日經商字第31741號函釋示:「監察人或監察人代表公司委託之律師、會計師依公司法218條規定審核簿冊文件時,參照條文義,應在公司為之,至可否將簿冊文件攜出審核,法無明文規定,可由公司自行決定。」;及經濟部97年5月26日經商字第09702064760號函釋示:「監察人執行檢查行為之職權時,公司應配合提供公司簿冊文件影印或電腦檔案列印」,可知是監察人執行公司法第218條檢查行為之職權時,如監察人有影印或列印需要,係由公司配合提供簿冊文件影印或電腦檔案列印即可,而非應公司將簿冊等文件交付監察人。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公司交付附表所示簿冊資料供其查閱,揆諸前開說明,已與公司法第218條規定未合,則原告主張依公司法第218條規定,請求被告附表所示簿冊資料云云,即屬無據,不能准許。
㈢至於,原告援引之最高104年度台上字第1003號、104年度台
上字第1116號判決,亦僅認公司應將監察人因為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調查公司業務、財務狀況,所需查核之簿冊資料,置放公司以供監察人或監察人依公司法第218條2項委託之律師、會計師,以影印、抄錄等方式審核,而未認定公司有交付上開簿冊資料之義務。原告據此主張,被告公司應交付附表所示簿冊資料,核無足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以被告公司監察人地位,主張依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公司應交付附表所示簿冊資料供原告查閱,於法無據,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本院未經援用之證據,經審酌後,核與本件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周怡青┌──────────────────────────────────────┐│附表一 │├───┬───────────┬──────────┬───────────┤│ 編號 │ 戶名 │ 金融機構 │ 帳號 │├───┼───────────┼──────────┼───────────┤│ 1 │ 立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台南分行 │ 000-00-000000 │├───┼───────────┼──────────┼───────────┤│ 2 │ 立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台南分行 │ 000-00-000000 │├───┼───────────┼──────────┼───────────┤│ 3 │ 立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台南分行 │ 000-00-000000 │├───┼───────────┼──────────┼───────────┤│ 4 │ 立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台南分行 │ 000-00-000000 │├───┼───────────┼──────────┼───────────┤│ 5 │ 立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信用開元分社 │ 0000-00-00000-0-0 │├───┼───────────┼──────────┼───────────┤│ 6 │ 立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京城銀行開元分行 │ 0000-000-00000 │├───┼───────────┼──────────┼───────────┤│ 7 │ 立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永康分行 │ 000000000000 │├───┼───────────┼──────────┼───────────┤│ 8 │ 辰豐鐵工廠 │ 第一銀行台南分行 │ 000-00-000000 │├───┼───────────┼──────────┼───────────┤│ 9 │ 辰豐鐵工廠 │ 第一銀行台南分行 │ 000-00-000000 │├───┼───────────┼──────────┼───────────┤│ 10 │ 辰豐鐵工廠 │ 聯邦銀行開元分行 │ 000-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