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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7號上 訴 人 黃琦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1月2日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一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請求交付公司帳冊資料等,並無交易價格,致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雖於上訴狀記載:上訴事宜委由黃俊仁代為訴訟等語,惟上訴人並未提出委任狀,如上訴人有意委任黃俊仁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狀,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帳冊等
裁判日期:2016-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