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7號上 訴 人 洪玉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良政、陳辰雄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31日就其訴請被上訴人陳良政、陳辰雄計算及給付價款部分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