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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6號原 告 許瑞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退股金,曾聲請對被告朱品學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朱品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整外,尚應補繳5,4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裁判案由:給付退股金
裁判日期:201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