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訴訟代理人 張堯鈞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唐莊海碧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蓉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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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加 人訴訟代理人 王成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5 年10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