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1號原 告 陳英哲訴訟代理人 林俊儀律師複 代理人 吳采凌律師
許佩霖律師被 告 薛世龍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徐美玉律師黃溫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