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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1號原 告 陳英哲訴訟代理人 林俊儀律師複 代理人 吳采凌律師

許佩霖律師被 告 薛世龍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徐美玉律師黃溫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帳冊等
裁判日期:2017-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