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4號上 訴 人 陳隊珠
姜玉成共同送達代收人 洪凰真以上上訴人與張皓傑因105年訴字第294號請求協同辦理法定空地分割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3,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