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20號原 告 夏文君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律師被 告 沈泳
余冠磊上列原告因返還資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依無因管理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3,195,000元之資金等語,因被告等之住所在臺北市大同區(見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琄琄